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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2014-07-29 09:36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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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收运及处理境外垃圾,严格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信用和企业等级。

第三十九条[城镇保洁要求] 市、县(区)、镇(乡、街)中心城区应当普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降尘;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应当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

第四十条[农村保洁要求]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健全保洁制度。村(居)原则上按照每500人配置一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专门保洁人员,落实农户门前卫生责任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社会化的专业单位,承担农村地区的环卫保洁工作。中标的保洁公司应当优先聘用本地居民或村民负责本村(居)的保洁和垃圾收运工作。

保洁范围应当包含过境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以及横穿村庄境内河涌的两岸。

第四十一条[垃圾运输车辆要求] 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城管执法、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农村垃圾处理] 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分散或集中处理,鼓励直接还田、堆肥、作燃料及生产沼气;农资包装废弃物、有毒有害废物应当分别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安全处理;砂石等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掩埋;其他垃圾由所在市、县(区)统筹处理。

偏远的山村或人口分散的农村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人口密集的农村参照市县城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并分类收运、集中处理;城市边缘、城郊结合部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处理处置单位] 从事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监测项目和频次开展监测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四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理] 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处置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环卫从业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卫工人收入增长机制,落实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户积分、职业病防控等保障措施。环卫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收费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严禁挪作他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式]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按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合理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用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

农村地区可参照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收取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村庄保洁工作。

第四十八条[财政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资金需求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经费预算。除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外,不足部分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的落实。

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当拨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处理费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合理分担。

第四十九条[专项基金] 设立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五十条[分类资金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不低于10%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的激励资金;农村地区可采用县(区)负担为主,省市适当补助的方式推动分类和低价值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调整] 因社会发展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征收方式等进行调整的,可由经营企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经调查和听证,制定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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