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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2014-07-29 09:36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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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转运站建设]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满足全封闭、压缩、负压除臭、分选等要求。居住人口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建设跨行政区域收集转运一体化的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居住人口较分散、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地区,可联合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至无害化处理场(厂)距离小于5 公里的,可直接采用压缩式垃圾运输车收运生活垃圾。

转运站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理规模应当满足生活垃圾转运量的需求;

(二)可移动式转运站应当明确固定的作业地点;

(三)采用压缩工艺技术,密闭作业、密闭转运;暂未能采用压缩工艺技术的,应当预留升级改造为压缩工艺技术必要的场地、土建等条件;

(四)所有设备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包括压缩设备、垃圾装载厢、转运车辆等;

(五)有专人管理,配备消杀清洁等器具;

(六)配备除臭、降尘、通风等有效控制二次污染的设施;

(七)站内渗滤液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也可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八条[收集点建设] 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的建设或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点形式包括:垃圾屋、垃圾桶(厢);

(二)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宜选用不易被盗材质,并配套专门运输车辆;

(三)有挡雨功能,收集点及周边地面硬底化,环境整洁;

(四)垃圾收集点及其器具等应当编号标识,并登记入册;

(五)定期清运,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六)无露天暴露垃圾,不得焚烧垃圾。

第十九条[配套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及审查] 各地级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各级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容环卫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配套]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卫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地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省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项目用地需要,单列下达设施建设的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施报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以及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前,应当征求本级市容环卫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包括:选址、用地面积、处理规模、技术路线、处理工艺、投资、服务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设施占用、改变用途、关闭、闲置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关闭、闲置、拆除或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先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后方可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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