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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2014-07-29 09:36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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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有害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物处理体系,规划建设与有害垃圾相适应的处理设施,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处置。

第三十二条[餐饮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建立餐饮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和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建设相应的餐饮垃圾处理设施,实行餐饮垃圾单独收运、单独处理。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做好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须将餐饮垃圾交给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运和处理。严禁把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确定] 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由所有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湖泊水面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的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及时制止翻拣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和省的其它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特性,建立减量、分类和资源利用管理模式,按照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农资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工作。鼓励农村地区参照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五章保洁、收运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保洁制度和管理队伍建设] 市、县(区)、镇(乡、街)、村(居)应当建立城乡保洁制度,明确城乡保洁区域和标准要求、作业规范。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收运处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县(区)、镇(乡、街)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垃圾减量分类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村民委员会组织保洁人员采用上门收集或村民自行定点投放的方式,将生活垃圾从户收集到村收集点,县(区)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将各村收集点的生活垃圾收运至辖区内的转运站,县(区)统筹将各镇转运站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市、县(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

严禁境外和省外垃圾进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购买服务] 鼓励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信用好、服务质量优、管理水平高的单位承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应当参照《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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