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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2014-07-29 09:36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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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减量与分类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保护环境意识, 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减量与分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涵盖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六条[源头减量] 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无纸化办公、绿色采购制度;优先使用可循环和再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农贸(蔬果、水产、花卉虫鱼)市场、超市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七条[过度包装] 商品的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商品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与内装产品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抽查。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或指定回收点进行回收。

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科学设计,使用可循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控制包装直接成本,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第二十八条[分类方式] 生活垃圾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如纸类、塑料类、玻璃和金属以及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物件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废弃的蔬菜瓜果皮核禽畜残余、过期食品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混在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以及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上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有机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等。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除上述四类外,还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害无毒的低值农资包装废弃物,如农用薄膜、秧盘、玻璃类瓶罐等。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符合危险废物处理标准的收集站点或收集容器;

(三)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

(五)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集搬运;

(六)低值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

(七)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餐饮垃圾、工业废料及建筑余泥渣土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可回收物]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县、镇、村三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把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可回收物应当交给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采取上门服务、预约回收、定点回收等方式开展经营。禁止回收市政公用设施的专用器材、赃物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地区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地区低价值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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