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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文)

2014-07-30 14: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技术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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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工业节水力度

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

(九)加强城镇市政供水设施节水改造

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市政供水管网优化改造、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更新及“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到2015年全市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到12%以下,市区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达到12万户。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认真做好水功能区日常管理工作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功能区管理职责,将《株洲市水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株洲市水功能区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二)确定全市各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及年度限排总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和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目标,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达标。

(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

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设置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加强水功能区和水环境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统一监测网络,实现对全市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县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加快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以及入河排污口的实时监控能力建设,发布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状况信息,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保护河道完整,维持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库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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