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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2014-07-31 10: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项目重大工程投资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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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工程原则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

(一)城市交通建设、城市运行保障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20亿元;

(二)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10亿元;

(三)生态环境建设、社会民生建设、科技创新和其它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5亿元;

(四)两个及以上系统性强、关联度高、区域集聚的项目,可合并列入重大工程计划。

第六条 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或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列入有关专项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且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的研究,强化重大工程的前期储备。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市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列入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市属控股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对本行业、本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9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需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附送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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