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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07-31 14: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废水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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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执法后督察,全面摸清制药企业底数

1. 强化执法后督察。

在2013年开展的 “三查”行动中,发现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废水超标排放、危险废物乱堆乱放甚至非法倾倒等问题,已成为水和土壤的重要污染源。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一次 “三查”行动 “回头看”,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停产整顿、严厉查处;对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迅速组织专项排查。

各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制药企业的专项排查,排查范围包括: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提取、中药、混装制剂、生物工程、农兽药等制药企业。

排查内容包括:企业环保审批及 “三同时”验收情况;废水、废气 (含恶臭污染物)、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产生固体废物 (含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处置、利用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监测制度和能力 (含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环保核查及清洁生产开展情况;企业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监测情况等。

各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对排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保障质量,通过专项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制药企业的底数,认真填写 《制药 (含兽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排查情况表》(见附件),并将排查情况表于2014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二)加大工程治理力度,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

3. 全面开展废气治理。

到2015年底前,制药企业对粉碎、筛分、总混、过滤、干燥、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药尘废气,安装袋式、湿式等高效除尘器捕集。有机溶剂废气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化学吸附法、等离子氧化法等进行处理。发酵尾气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含氯化氢等酸性废气应采用水或碱液吸收处理,含氨等碱性废气应采用水或酸吸收处理。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进行处理,沼气要回收并脱硫后综合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制药企业废气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

4. 提升废水治理水平。

制药企业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要按规定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企业制药企业直排废水,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制药企业废水预处理率确保达到100%。

到2015年底前,制药企业对生产废水实现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要进行预处理。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水污染物应在车间处理达标后,方能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要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可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常规预处理,难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强化预处理。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先经 “厌氧生化”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再进行 “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或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进行 “厌氧 (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含氨氮高的废水要进行物化预处理,回收氨氮后再进行生物脱氮处理。

接触病毒、活性细菌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艺废水应灭菌、灭活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采用 “生化-消毒”组合工艺进行处理。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处理,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低浓度有机废水,采用 “好氧生化”或 “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工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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