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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含火电、天然气、水电、电力工程等)

2014-08-04 10:28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国家能源局能源监管电力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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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准在建和已纳入规划火电项目相关情况。重点监管核准在建项目进度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已纳入规划火电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已纳入或未纳入规划火电项目未核先建的情况。

3.2014年1-8月现役火电机组运营情况。包括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及利用小时数等相关情况。

4.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宁夏、新疆、湖南。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安徽。

(三)时间安排

10月份启动,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6号)、《天然气利用政策》、《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4〕71号)的相关要求,对重点地区保障天然气供应情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

1.增加天然气供应情况。天然气生产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下达的天然气生产年度计划和年度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增加供气量。

2.天然气合理使用情况。2013年以来天然气供应企业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规定的有序用气次序供气情况;地方政府为应对天然气供应紧张制定的调峰、应急预案是否得到落实,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交通用气等是否得到优先保障;是否存在无序新建和改建燃气发电、中断或影响民生用气情况。

3.天然气利用项目气源落实情况。各地是否编制“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做好相关规划计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利用项目是否在能源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已落实气源的天然气利用项目,其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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