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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电力、燃气公司需上报清洁能源实施方案

2014-08-06 09: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北京电力天然气发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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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市政市容、城管、环保、质监、规划、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市、区县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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