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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输电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2014-08-06 13: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项目电网建设境外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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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六条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信息报告,由省发改委对信息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出具确认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三章 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由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企业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第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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