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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输电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2014-08-06 13: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项目电网建设境外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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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改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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