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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输电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2014-08-06 13: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项目电网建设境外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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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改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改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省发改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省发改委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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