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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全文)

2014-08-11 09:3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项目天然气发电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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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即行废止。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以余热、余压、余气为动力的热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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