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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2014-08-15 16: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市场电力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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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二)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决算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评估;

(四)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

(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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