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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2014-08-15 16: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市场电力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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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中介机构审计情况报告,并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五)起草验收意见;

(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省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和相关资料;

(五)项目运行情况和生产性项目产品质量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投标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八)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视政府投资项目工艺复杂程度、投资规模大小,书面委托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应当讨论并出具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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