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政策正文

《山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2014-08-15 16: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市场电力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样式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针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在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二)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三)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复,并责令限期整改。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财政部门竣工决算批复后,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未进行整改的;

(三)竣工验收未通过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煤炭市场查看更多>电力项目查看更多>项目竣工验收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