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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2014-08-15 16: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市场电力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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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

(四)工程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五)工程竣工图;

(六)审计部门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七)涉及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或者验收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应当书面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或者更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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