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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战略选择在哪?

2014-08-20 09:08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叶泽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大用户直购电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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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现在我们笼统地说“让市场机制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其实,市场机制可以影响电力企业的技术效率和电力资源配置效益两个方面。直接交易改革如果能够迫使发电企业降低成本,反映的是技术效率目标;而如果能够让低成本的发电企业替代高成本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体现的是资源配置效益。对发电企业来说,技术效率是获取资源配置效益的前提,而资源配置效益则是提高技术效益的目标。如果高技术效率的发电企业不能获得资源配置效益,就不会有动力提高技术效率。目前我国直接交易改革文件规定,“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这说明在高技术效率的企业不能因此获得资源配置效益。因此,目前的直接交易改革在机制设计上并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技术效率。换句话讲,国外直接交易改革能够保证高效率企业获得资源配置效益,从而能够激励企业提高技术效率,有利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益。

那么,为什么我国直接交易改革中规定要把直接交易电量从年度电量计划中剔除呢?或者,是否取消目前政策规定中的直接交易的容量剔除,就可以实现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呢?这又涉及到了直接交易改革的条件。在区域发电侧市场设计中,我们注意到了电力市场供求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等基本条件,但是,在直接交易改革方案设计中,我们却忽视了这个问题。

直接交易作为零售竞争的一个部分比买电型市场模式要求更多的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首先,成本具有客观真实性。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发电企业成本存在一定的扭曲现象。比如相同装机容量的不同电厂人员数量或人工成本相差很大,但企业又不可能减人增效,把人员包袱丢给社会。简单地根据技术效率优先原则让高效率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不合理的,这也是政府年度电量计划制定中或者调度交易监管规则中主要以装机容量而不是成本为依据分配电量,并且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同比例完成的主要原因。直接交易电量分配自然也面临相同的难题,扭曲的成本会诱导了不合理的资源配置结果,这是政府在直接交易政策中要求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的原因。其次,不能存在价格“双轨制”。发电企业与用户在两种价格制度中套利的结果必然是维持现在的交易规则,即不存在直接交易的策略空间。至少应该有较长的交易周期,使双方都能经历价格上涨和下降的变化。或者必须支付一定的制度转换成本。第三,要有充分的市场体系揭示价格信息,供双方决策参考。直接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和用户协商决定,但是,必须有其他相关价格信号作为决策依据。目前各省直接交易成交价格差异较大,而且一个省在不同交易周期的变化也很大,说明了直接交易价格形成过程存在盲目性。在成熟的零售市场中,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价格往往是根据其他价格系统决定的,除了通常我们讲的输配电价外,更重要的,还要有来自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作为依据。这样形成的价格在机制上才是合理的,是发电企业和用户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价格。目前的直接交易政策对成交价格形成机制还是建立在成本基础上的,认为只有成交价格大于成本,交易就可能形成;实际上,市场经济中企业决策的法则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是否产生了边际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零售市场改革中,消费者主权的社会价值也是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化的,但用户的用电选择权却是确定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消费者主权的价值可能大于经济利益的价值。用太多和太大的经济利益目标要求电力市场改革,像现在这样,许多省都把直接交易试点与对困难大企业的支持结合起来,也是改革难以实施和维持的原因。英国电力市场改革后电价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主要原因是消化了过去大比例的备用容量,同时通过解聘把过去国有企业承担的人员包袱等推向了社会。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赢利能力整体上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生产能力备用比例也不高,人员包袱更不可能丢给社会,因此,搞电力市场改革就要降价是不现实的。

原标题: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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