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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七台河市关于市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奖励的通知(全文)

2014-08-20 13: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小锅炉天然气发电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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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标准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黑环办〔2014〕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确定我市的奖励标准为:

(一)燃煤锅炉拆除的奖励标准。拆除除型煤锅炉外的燃煤锅炉奖励标准为0.5(含0.5)蒸吨以下奖励1.6万元;0.5蒸吨以上奖励2.8万元。对拆除燃用型煤锅炉的奖励标准为拆除锅炉奖励标准为0.5(含0.5)蒸吨以下奖励1.8万元;0.5蒸吨以上奖励3.15万元。

(二)电厂余热利用改造供热水奖励标准。对市区内电厂或热电联产的大型供热单位通过余热改造工程为社会服务业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热水的,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余热利用改造的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奖励标准。改照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等)、油、电、太阳能、热源泵的,按照现有使用锅炉吨位,以3万元/吨锅炉奖励。

(四)集中供热管网内的燃煤锅炉并网奖励标准。拆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免除供热管网配套费用。

五、奖励申请

(一)申请所需资料。具备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七台河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和《七台河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原有锅炉使用证明资料。购置锅炉发票、使用说明书、锅炉铭签照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改造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等)、油、电、太阳能、热源泵、移动热源等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彻底拆除的,提供购置合同、发票、安装施工计划及设备图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供热并网的需提供房产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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