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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征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14-09-10 11:41来源:北京市质监局关键词: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燃煤质量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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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企业自我申明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

(七)燃煤质量投诉、举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措施】 各区县质监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燃煤质量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根据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质量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检查方式和频次,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对质量控制能力弱、监督检查问题多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二条【公开检查结果】对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在查处燃煤质量违法行为时作为量罚的依据。

市稽查总队应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负责燃煤质量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宣传与引导】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地方标准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告知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质量义务,督促引导各主体落实燃煤质量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燃煤生产”是指煤制品的生产、加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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