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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征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14-09-10 11:41来源:北京市质监局关键词: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燃煤质量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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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燃煤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14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赵亮 联系电话(传真):57520074

电子邮件:zljd@bjtsb.gov.cn

附件:

《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3日

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我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燃煤(包括散煤及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负有保证燃煤质量的责任与义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符合DB11/097《低硫煤及制品》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我市地方标准)的燃煤。

第三条【质监部门的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履行燃煤质量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适时开展燃煤生产、销售单位分级分类评价,树立一批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燃煤生产、销售单位典型,积极推进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引导市民自觉使用符合我市地方标准的燃煤,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燃煤质量监督工作,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市地方标准燃煤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六条【舆论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燃煤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遵守各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改善环境、人人行动的良好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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