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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管理体制“怪圈”如何破?

2014-09-16 09:26来源:华夏能源网作者:/陈柳钦关键词:能源管理国家电网五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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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彻底,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管理职能分散、能源综合管理机构级别低、能源监管机制不健全、能源管理协调机制有待完善、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以及改革的重要阶段,能源以其重要的作用和战略地位成为影响政治、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尽快建立起集中统一的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管理机构和能源监管机构,从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来看尤为需要。加快能源领域现代管理体系的建设,将有利于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中国能源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此,中国有必要借鉴现代国际社会能源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能源管理体制。

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能源产业的发展也必须纳入市场的范围。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实施能源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与其市场发育程度紧密相关。一般而言,在市场发育初期,监管的范围和力度相应要大一些,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监管的范围和方式会有一些变化。不同于成熟市场化国家能源市场的自然垄断,中国各能源领域的国企垄断多是依靠政府审批、配额、许可证等制度而形成的行政垄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基于能源产业的特殊属性,电力、油气等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尚不充分,尤其是电网、油气管道自然垄断的特点,仍需要统筹竞争、管制、监管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能源管理部门应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固有企业垄断,应有选择地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把职能主要集中到政策制订、宏观管理及市场失灵等领域。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建立和培育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及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将价格机制改革作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随着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能源行业的不断发展,能源监管成为大势所趋。清晰界定能源监管机构与其他能源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是建立能源合理的能源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新一轮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应按照“大能源”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借鉴国外成功的建立现代能源管理体制的国际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一个独立运作、政监分离、职能完善和有效监督与制衡、集中统一的“大能源”现代能源管理体制,具体来讲就是应是“四个形成”:即形成比较完整的能源法体系,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能源监管体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能源定价新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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