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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10-11 08: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站电网工程政府核准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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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4〕7号)精神,现将《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完善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核准、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四、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间的横向协调衔接,改进管理办法,做到权限同步改革、同步下放,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依规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对口行业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核准权限另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及大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非中央在湘企业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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