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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10-11 08: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站电网工程政府核准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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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或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调水项目及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涟水、涓水的项目及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再利用、其他污染治理、排水、管道燃气、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地下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和城市公园),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中其余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以及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各级商务部门或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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