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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及2015年直购电工作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4-11-05 11:4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直购电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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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六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电量为准。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按照电力用户到户目录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按月结算,年底清算。

第十九条 电量结算时,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再结算其它电量。

第二十条 结算方法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用电企业目录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按照无功就地补偿原则,确保功率因数达到要求。功率因数考核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兑现方式不变。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平台公布2014年电力用户交易履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系统调峰,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须保持负荷相对稳定,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参与系统错峰、避峰,电力供应紧张时要自觉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

第二十五条 直接交易中出现纠纷,可按《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它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如转让不成功,该发电企业按合同约定赔偿电力用户损失后撤销该交易;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约定赔偿发电企业损失后撤销该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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