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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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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纳新能源所采取的调停机组、降低发电出力等电网调控措施。

(5)为保障电力平衡或电网安全,采取的需求侧管理措施或拉路、限电,导致的直接交易合同调减。

(6)因天气、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

9.4.4 每月1日,电力调控中心统计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月度计划调整电量,编制上月交易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说明调整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10. 计量与结算

10.1 概述

10.1.1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按月结算,采用电网企业集中结算方式,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全部购电费,并将直接交易电费转付给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不发生结算关系。

10.1.2 电网企业按规定收取输配电服务费用(试点阶段暂不收取)和线损电费,同时代收政府性基金附加等。

10.2 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10.2.1 电力用户计量点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10.2.2 发电企业计量点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10.2.3 当计量点发生变更时,交易各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10.2.4 各市场主体必须保证本侧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达到规则和国家、行业的要求,并能接入电网企业电能量采集系统。其他地区内各市场主体必须保证本侧计量装置接入交易运营系统。

10.2.5 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检定(验),对于未经检定(验)、检定(验)不合格或超过检定(验)周期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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