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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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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安装主、副电能表,应将主表和副表应安装在同一计量点,主副两套计量电能表一经确认,不得改变。

10.2.7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10.3 计量数据采集

10.3.1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的计量数据应按一个交易时段为一个采样周期进行。经各市场主体协商同意,可以用交易时段(以分钟为单位)的约数作为一个采样周期;对于采用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计量应支持峰谷电量采集。

10.3.2 电网企业负责建立从各计量装置到计量数据库的计量数据采集方法。

10.3.3 市场主体必须保证每一计量装置都与数据采集系统实现计量数据传输。

10.4 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10.4.1 计量数据确认及替代方法,应由市场主体协商一致。

10.4.2 对于装有主表,副表两套电能表的计量点,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作为核对之用。

10.4.3 当主表发生故障时,应采用经恰当修正后的副表数据作为计量数据(或采取考核计量点数据修正后,并确认)。

10.4.4 若尚未安装副表,或当主副二套表计同时发生故障时,以可替代的计量表计记录的数据扣除必要的电量(线损、变损、厂用电等)后作为替代电量数据,或采用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并进行必要的修正。替代电量数据或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需经各相关市场主体共同确认。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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