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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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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以有资质的检定单位出具的电量退补单作为修正依据。

10.5 电量结算

10.5.1 电量结算原则

10.5.1.1 直接交易结算采用月结年清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年终清算。

10.5.1.2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量优先结算;电力用户用电量结算优先顺序为:直接交易电量、购网电量。

10.5.1.3 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优先顺序为:

(1)根据交易期限,中长期交易合同优先于年度交易合同,年度交易合同优先于月度交易合同;

(2)当交易期限相同时,直接交易价格低的合同优先执行;如果直接交易价格相同,集中交易优先、双边交易次之;如果在集中交易中,环保、大机组的合同优先执行;如果发电机组容量相同,则按照合同电量的比例分配执行电量。

10.5.1.4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量不平衡时,余缺电量向电网企业买卖,由电网企业负责平衡。用户向电网企业购电的价格按照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下相同)的110%执行,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售电的价格按照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10.5.1.5 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合同或月度合同确定的电量)发生偏差时,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3%(±3%以内的偏差电量可滚动调整);由于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电网企业确定的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合同或月度合同确定的电量)发生偏差时,超过±3%的偏差电量为违约电量,违约责任方按照双方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条款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中长期、年度交易根据合同分月电量按月计算偏差电量和违约电量。

10.5.1.6 对于电力用户,月度购网计划实际执行电量与计划电量发生偏差时,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5%(±5%以内的偏差电量可滚动调整),因电力用户原因,超出-5%的偏差电量为违约电量;超出+5%的偏差电量试点期间暂不考核。

10.5.1.7 违约电量的计算与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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