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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全文)

2014-12-18 13: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电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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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项目 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 原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 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一 )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 二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

( 三 ) 项目 变 更可能对经济 、 社会 、 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

( 四 )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

按照有关规定 , 对调整内容需要重新取得规划选址 、 用 地预审 、 环评审批 、 节能审查意见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 、 城乡 规划 ( 建设 )、 国土资源 、 环境保护 、 金融监管 、 安全监管等部门 , 加 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 、 用 地预审 、 环评审批 、 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 , 各级项目 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 , 城乡 规划 ( 建设 )、 国土资源 、 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 、城乡 规划( 建设 )、 国土资源 、 环境保护 、 金融监管 、 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 系 统 , 建立发展规划 、 产 业政策 、 技术政策 、 准入标准 、 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 , 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 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

( 二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

( 四 ) 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

( 五 )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 六 )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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