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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全文)

2014-12-18 13: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电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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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 谋取其他利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 , 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 ,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 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 核准文件 , 已经开工建设的 , 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 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 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 , 一经发现 , 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 ,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应及时准确地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核准的信息情况; 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级及以下投资项目核准的信息情况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等投资 建设 《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 : 省委各 部门 ,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 , 省 政 协 各 部门 , 省 法

院 , 省检察院 , 省各人民团 体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2 月 9 日 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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