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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电改不是上一轮的延续 究竟改什么?

2015-01-15 11:05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曾鸣肖鹏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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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重要的是,如果IRP规划模式得以确立,那么,作为本轮电改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明确电网企业在实施综合资源规划(IRP)中的重要功能。这是由于电网企业处于联络供需各方的天然枢纽地位,拥有网络基础设施和大数据资源,是发挥产业引导、消费引导和多维资源整合的最佳平台,在涉及多元利益的资源整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因此综合资源规划(IRP)的实施过程必须依靠各级电网企业的紧密合作。所以,各级电网企业在综合资源规划(IRP)的设计和实施中,应当在不同层面分别承担IRP实施主体功能。

相应地,随着配电业务的市场化,配电网逐步转变为包括了分布式电源、微电网及其它电力零售商在内的零售电力用户集合,其在配置整合业已大大拓展的供、需两侧资源,具体操作实施IRP功能方面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网企业实施IRP的最大障碍是传统的考核激励机制。以“增供扩销”、扩大赢利为主要绩效目标的价值取向与以节能降耗为价值取向的IRP内容和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为此,必须建立一种不以“报酬最大”为唯一偏好诱导的新考核激励措施,使电网企业在促进社会净效益最大目标与实现企业自身效益最大目标上相一致。

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通过改革强化电网企业的公用事业型企业性质,使其考核指标与售电量赢利相脱离,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必将推动电力企业(特别是供电企业)由目前的电力供应向电力服务转变,由产品运营向价值运营转变,促使其像开拓增供扩销市场一样去开拓节能减排、用电服务市场,最终定位为受政府委托执行国家IRP规划的实施主体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最佳能源解决方案的“综合能源服务商”。

第五是改革法规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旨在实现绿色低碳目标的法规、政策、监管框架,构建国家新型电力治理体系。

立法是改革的前提。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政府在设计制订适应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中应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这里仅列出以下几方面着力点:

法规方面

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原标题:肖鹏曾鸣:电力体制改革究竟改什么?怎么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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