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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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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

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参照适用本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特别待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港澳同胞和华侨投资】

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地投资的,参照适用本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地投资的特别待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法律适用】

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投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应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金融领域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由相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计价货币】

外国投资管理和统计采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计价货币。

第一百六十八条

【是否包括本数】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实施办法】

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七十条

【生效】

本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5年1月19日)

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年来,我国吸收外资稳居世界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的地位。从最初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出口渠道,发展到今天带来现代服务业态、新型经营理念、高端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为我们开展外资三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启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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