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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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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此次《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创新外国投资管理体制,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要求的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我们认为,《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在起草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法律基本定位。《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二是创新外资管理模式。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大幅减少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

三是完善外资管理制度。总结三十余年外资管理的实践,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纳入《外国投资法》并进一步完善。

四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重事前审批向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大幅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监督检查等制度。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分别是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定义。

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二)准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现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效力层级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因素、审查程序,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外国投资情况和外国投资企业运营状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报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求意见稿》区分信息报告的三种类别(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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