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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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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促进制度。

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是当前世界各国外资立法和政策的一个新趋势。为建立完善的投资促进机制和提高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征求意见稿》从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

(六)投资保护制度。

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

(七)投诉协调处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的工作职能,以及时有效化解外国投资争端。

(八)监督检查制度。

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见稿》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通过建立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制度,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

(九)法律责任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在禁止领域投资、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在限制领域投资、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三、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过渡期安排

《外国投资法》生效后,外资三法将予以废止。由于《外国投资法》将不再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三年内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二)港澳台侨投资者的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投资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台侨投资者投资参照适用本法;关于港澳台侨投资者投资的特别待遇,建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协议控制的处理

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本法。对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2、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3、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作出决定。

我们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外资准入许可、工商登记和行业许可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投资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请前置性行业许可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外资准入许可时须提交行业许可证件;不需要申请前置性行业许可的,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时需要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外国投资者获得外资准入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改革,我们将根据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许可的相关制度设计,处理好外资准入许可、工商登记和行业许可的关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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