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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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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四章 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六章 投资促进

第七章 投资保护

第八章 投诉协调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投资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遵守国内法】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外资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投资促进】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

【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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