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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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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资准入主管部门】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投资实施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或施加其他限制的,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规定,并纳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第二十三条

【目录制定程序】

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并发布。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缔结的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和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提出制定或调整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的建议,提交国务院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目录分类】

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分为禁止实施目录和限制实施目录。

限制实施目录应详细列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条件。

第二十五条

【禁止实施目录】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权益、表决权,该境内企业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限制实施目录】

限制实施目录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金额标准的投资;

(二)限制实施外国投资的领域。

外国投资涉及限制实施目录所列情形的,应符合限制实施目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法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外国投资准入许可。

未在限制实施目录中列明的,无需申请准入许可。

第二节 准入许可

第二十七条

【外资准入许可申请】

实施本法第二十六条【限制实施目录】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资,应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

实施本法第二十六条【限制实施目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资,应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具体许可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资数额的累积计算】

外国投资者在两年内针对同一投资事项多次实施投资,其投资金额累积达到限制实施目录中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依照本法申请准入许可。

第二十九条

【融资计入投资数额】

外国投资者向其持有权益的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一年以上融资的,应将融资数额纳入投资数额加以计算。

第三十条

【准入许可申请材料】

外国投资者依据本法第二十七条【外资准入许可申请】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准入许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

1. 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 外国投资基本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区域、投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方式等;

3. 符合特别管理措施要求的说明;

4. 外国投资对能源资源、技术创新、就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区域发展、资本项目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

5. 对是否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说明;

6. 需申领前置性行业许可的,提交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7. 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提交该外国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等信息;

8. 通知和送达方式。

(二)与申请书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声明及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国投资者补充提交与前款规定内容相关的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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