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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烟台市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3-26 11:3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火电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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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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