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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家核安全局就全国核电安全监管能力答问

2015-04-15 09:14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于欢关键词:核电安全国家核安全局台山核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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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获悉后,对该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迅即开展排查和分析工作,随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汇报工作进展。另一方面,在密切跟踪法国相关情况处理进展的同时,组织专家队伍对台山核电厂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深入进行评估研判,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下一步,国家核安全局将与ASN继续保持密切沟通,就相关技术处理方案的审查和监督措施紧密合作。只有压力容器顶盖锻件问题得到彻底查清并妥善处理后,国家核安全局才会向台山核电厂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准许其开始装料运行。

4请介绍一下中法合作方面的情况?

答:中法在核安全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而密切的合作,核安全合作已经开展了30余年。在中法双边战略伙伴合作框架下,两国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签订了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合作协议,通过中法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建立了多渠道、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两国核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就双方核电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重要问题保持沟通和交流,并对重大问题及时磋商。

近年来,中法合作不断加深,重点开展了EPR型核电项目的专项合作,在年度中法定期交流中就EPR型核电安全审评、机组调试和重要核安全专题等方面进行交流。此外,国家核安全局还通过经合组织核能署(OECD/NEA)多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等多边合作机制与相关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就EPR型核电项目安全监管保持密切联系和交流,每年邀请法国、芬兰等国核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并赴台山核电厂进行现场观察,以提高监管的一致性。

5我国履行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公约情况怎么样?

答:我国分别于1996年和2006年加入《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这两个公约都有定期审议机制,每隔三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对各缔约方递交的国家报告进行同行评议。自加入公约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公约规定的机制,公开透明地接受其他缔约方对我国履约情况的审议。不管是《核安全公约》还是《联合公约》,我国在核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多次被列为“良好实践”,供各缔约方借鉴参考。另外,我国积极参与公约履约的其他相关工作,以《核安全公约》为例,福岛核事故后广受关注的两次重要国际会议,即第5次审议会议和第2次特别会议,均由我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担任大会主席。面对福岛核事故这一重大突发事故,这两次会议为各缔约方认识事故、交流经验、提升信心、凝聚共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核安全工作水平以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的态度和决心。

公约审议会议是缔约方之间的同行评议,意在借鉴良好实践、发现不足之处、共同改进提高。为了促进各缔约方之间坦诚有效地进行评议,公约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仅在缔约方之间共享。对国家报告,没有强制公开的要求,有的缔约方公开了国家报告,也有的没有公开。例如,2012年召开《联合公约》第4次审议会议时共有63个缔约方,32个没有公开国家报告、31个公开了国家报告;2014年召开的《核安全公约》第6次审议会议时共有76个缔约方,44个没有公开国家报告、32个公开了国家报告。目前,我国也在研究将国家报告向社会公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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