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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征求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5-05-04 10: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电力行业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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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委将在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审定,拟以省政府文件印发。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行统一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突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带动作用。

(三)完善投资运营机制。在重点领域积极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探索通过公私合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鼓励创新融资方式。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加强社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收益。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对社会资本进行合理补偿。

二、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投资运营市场化

(一)生态环保领域

1.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个人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资源培育、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等产业开发,允许兴办民营林场、产业基地和经济实体。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融资、小额贷款担保等融资工作,突破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困难。(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2.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和整合国有林场布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创新管护方式和监管体制,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对国有林场生态建设任务中的营造林、森林经营、采伐以及其他生产性活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放活林地经营权,在保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对商品林经营,承包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项目。巩固和稳定集体林权承包关系,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减免林权流转税费。稳定和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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