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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征求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5-05-04 10: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电力行业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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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在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鼓励引入环境服务专业治理公司,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污染治理新机制。研究制定《吉林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稳妥推进全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环保执法,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4.深入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管理体系,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2015年6月底前,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林业碳汇交易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引进和培养碳排放交易的专业人才,培育碳减排专业服务机构。(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农业、水利领域

1.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除按规定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工程、跨重要江河调水水源及干线工程等项目外,其他水利工程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投入。科学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省水利厅、省农委等负责)

2.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和资金支持,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政府可落实优惠政策并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水利厅、省农委等负责)

3.加快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权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节水、供水工程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省水利厅负责)

4.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逐步调整省内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积极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补偿。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市政设施领域

1.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购、购买政府债券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行业部门依法、严格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加强服务和监管,确定合理价格,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省住建厅等负责)

2.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全面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政府投资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委托经营或TOT等方式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有效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高效和运营,统筹规划设计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乡同城同质供水。推动白城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全面推进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向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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