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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 (全文)

2015-05-11 08:4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风电站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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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站(含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区、市)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跨市(州)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11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电网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及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产业政策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制燃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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