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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权与购电权助推电能交易

2015-05-11 10:56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电能交易购电权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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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跨省(区)电能交易 牺牲送受两省发电企业利益

2011年《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电企业对跨省(区)向下竞价的交易方式坚决反对。为什么作为市场主体的发电企业如此反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化特征的跨省(区)电能交易呢?

一方面这和我国目前广泛实施的项目核准、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计划分配制度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发电机组核准后即可享受该省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而分省上网标杆电价依据之一就是省内发电机组预期的平均利用小时数,假设某省在进行标杆电价测算时认定未来一段时间内该省的平均利用小时以5000 小时计算,那么该省内火电机组的成本及利润应当在 5000 小时内得到补偿,并以此为基础得出该省标杆上网电价,相应的在省内机组未完成核价利用小时数之前全部发电权(合同)属于省内发电企业(发电合同优先生产权)。因此,电网公司在组织开展电能交易时,本应首先确保本省内发电机组的核定利用小时数,即优先省内平衡,如果在此基础上不能保障全省电力供应,则应积极开展跨省(区)电能交易。实际上受到利益驱动,电网企业在计划之外组织交易时,往往忽视或者侵害了省内发电企业的优先生产权。

另一方面,我国开展的跨省(区)电能交易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电价降低,不仅送电省份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低于该省标杆电价,在受电省份的落地电价也低于该省的平均购电价。送电省份的电网企业通过组织发电企业低价外送,赚取输电费;受电省电网企业通过低价外购电,进一步降低了其购电成本,两地电网企业的积极性均高。而送电省发电企业不得不低于标杆电价外送,受电省发电企业本应在计划内的部分电量空间却被外购电所占,所以此类跨省(区)电能交易的实质就是牺牲了送、受两省发电企业的利益。

原因何在?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经过分析,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市场与计划形成合同的执行受到电能固有属性的制约。电力生产的物理特性是发、输、配、售同时完成,不论是计划还是市场形成的合同都必须同时执行,加上同一条输电通道(或同一断面)不能像高速公路一样实现同时双向运输,因此市场形成的跨省区电能交易要么是增强计划形成合同的潮流,要么是减弱计划形成合同的潮流,而不能实现与计划送电方向的物理量反送,也就意味着在现行计划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组织跨省区电能交易不能采用电量交易模式(不能组织物理电量简单叠加),而是应当考虑非电量交易模式。

二是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电网企业既得合理利益应当得到保障。与经济形势的变化相关,送电省或受电省电力供需情况有了变化,购售电双方可能担心调整合同后会影响今后获得或卖出的电能交易合同,选择被动僵硬执行计划合同,同时通过虚拟交易调整偏差;同时电网企业购入长期合同,通常电价较低,该部分利益已经计入了本省“核价盘子”,如果硬性调整计划,就引发了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的变化,虽然各种对冲、接力交易应当得到坚决的制止,但是电网企业长期购电权和该部分利益也不应该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寻找一条出路,使电网企业合理的既得利益得到保障。

原标题:发电权与购电权助推电能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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