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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印发(全文)

2015-05-12 08:43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站电力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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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经信委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高新技术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七)城建

1.城市(际)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中汽车加气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八)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由设区市发改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本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的规定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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