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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全文)

2015-05-19 11: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企业煤炭行业煤电互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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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煤电互动

(十八)设立煤电联动临时调节奖补专项资金,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参照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同步设立地方电煤供应奖补资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电煤价格。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压质压价,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在特殊时期特定区域,开展电煤政府指导价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努力增加西电东送及外销电量,合理调控水电、火电发电规模,电力调度向火电企业倾斜,将提高火电企业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与火电企业采购省内电煤数量挂钩,维护电煤供应稳定;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一)及时足额支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货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用煤企业支付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不得高于应付货款的3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二)鼓励就近就地清洁高效利用煤炭,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对远距离(运距超过600公里)运输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抽检联合执法,经抽检查实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二十三)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质送检制度,实行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共同见证采样、制样、分样、封样。双方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共同将封存的煤样送双方认可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部门要抓紧出台相应规范性的管理办法。(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五、优化办事程序

(二十四)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保留煤矿,首采区满足相应勘探程度要求,可准予设计、建设。煤矿在申请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环保、水利部门和消防等单位要简化程序,密切配合,缩短验收时间。(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

(二十六)验收成为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的煤矿,其新增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并予以确认,有关部门要根据核定结果及时变更相关证照。(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七)对省内所有运煤车辆执行“一卡通”,降低煤炭运输成本。规范煤炭运输治超治限行为,细化具体措施办法,对超载运煤车辆不得重复处罚。加大运煤公路改造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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