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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配额制打出组合拳 需防“自己请客别人买单”

2015-06-12 10:47来源:能源杂志作者:陶冶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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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前段时间联合发布电改“9号文”首个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提高新能源发电的消纳比例,随后内蒙古、湖北陆续出台地方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规定,业界期盼多时的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也处在修订完善阶段。配额制政策的出台,将会有效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并建立起有足够保障力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政策措施。

促进消纳是“中国特色”

当前,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从全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来看,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转型中的地位,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二是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三是制定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政策,即配额制。

配额制始于上世纪90年代,美国是全球最早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国家,英国也于2002年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义务(RO)制度。此外,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和印度均实施了以规定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份额为特征的配额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也出台在即。

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体系主要以电力市场为基础,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电力供应商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并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实现配额指标的流转。可再生能源电力除了通过电力销售获得电价收入,还可以通过绿色证书交易获得额外收入。从实施效果来看,配额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已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与国外不同,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区消纳问题突出,因此我国配额制度建立的初衷并非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济代价的疏导和分摊,而是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希望通过建立有足够保障力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打通管理、机制和电力物理通道。解决的具体思路是通过对各省(区、市)电力消费提出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比例目标,使电力系统的运行机制、资源配置、运行区域为满足比例目标而进行强制性调整,确保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消纳,为可再生能源的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原标题:新电改配额制需打好“组合拳”:跨区协调是“核心环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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