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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债市野心:大力支持发行专项债券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附文)

2015-07-01 13:53来源:华尔街见闻关键词:电力项目清洁能源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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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网传的连维良讲话全文: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同志在"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6月29日)

同志们:

今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围绕促投资、稳增长,做了大量工作。委党组高度重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作用,绍史主任指出,要科学确定企业债发行门槛,更好地帮助基层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财金司上半年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出台了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四个专项债发行指引和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并适当调整了企业债券发行要求,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在参加国务院上半年工作督查中发现,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这些政策十分欢迎,另一方面却知道不多,利用不够。今天,我们召开"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重要引导作用,同时结合对相关政策的解读,进一步动员做好企业债券工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企业债要加快进行定位转型

大家知道,最近几年,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规模增长的很快,去年发行规模达到了8461.98亿元,目前存量接近4万亿。这里面,城投债占了很大的比重,存量超过了2万亿。

城投债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和地方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作为偿债保障,这种模式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在地方政府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9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续的举债融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根据43号文件精神,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这对传统的城投债偿债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文件出台后,我们对企业债,尤其是城投债的定位转型开展了深入研究。我们的结论是,对于城投债,一方面要放宽发债门槛,积极支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城投公司发债融资;另一方面要进行规范,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清晰界定企业债和政府债的边界,防止以企业债的形式在政府债务规模以外无序放大政府负债。

放宽发债门槛方面,一是优质发债企业取消指标限制,过去我们有个"211"的指标政策,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年发行2支、1支、1支企业债券,主要是为了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后来有发行人向我们反映,说我们主体信用评级有AA+,市场很认可,发债成本很低,但今年、明年的指标都用完了,发不了债。这种情况很普遍,所以今年我们专门进行了研究,对于债项评级AA+以上,或主体评级AA并有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债券,取消指标限制。

二是取消或减少城投债和政府经济指标的挂钩。之前我们发行城投债,由于偿债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资金平衡政策相关,为了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发行人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性债务率不超过100%,当期发债规模也不能超过当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城投债转型为完全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后,上述与地方政府财力和债务水平相挂钩的指标限制已经取消了。另外,还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也从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规范方面,对于不符合43号文件精神的,我们不再支持。一是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二是对于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以上两个方面,体现了城投债券改革的主要方向。但可能大家会有疑惑,城投公司以自身信用发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偿债保障措施。以下这几种形式,我们都认可:

一是项目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收入可以覆盖项目总投资的,比如一些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作为偿债保障;

二是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但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收入覆盖不了项目总投资的,可以通过以自身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进行增信,可以作为偿债保障;

三是城投公司开展的规范的PPP项目,政府列入预算的财政补贴,列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管理的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也可以作为企业债券的偿债保障;四是政府以规范程序正式明确为配套开发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

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厘清边界,加快城投债的"去行政化",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原标题:发改委债市野心: 今年企业债不能违约 更多新品种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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