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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电力市场化是改革重心

2015-07-03 10:38来源:法人作者:董曦 赵忠龙关键词:电力法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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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未竟之项

除上述几个重点外,修法还有几个方面应该予以关注。

首先是电力规划。

现行《电力法》对电力规划做了较为全面的制度性安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的利用能源,电源月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相关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中国电力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缺少农网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应增加“将农网规划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支持农村电网发展的具体措施,以解决农网规划和建设中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

现行《电力法》及配套法规没有电网建设的边界和内容的相关规定,造成了送出工程和配网建设工程,建设主体不同、产权归属不同、维护管理混乱的现象。对此,本次《电力法》修改应增加电网建设的边界与内容的制度性规定。明确“发电企业升压站外第一基(杆)起,到用户计量装置均有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并实行电价疏导解决资金来源。

其次是行政责任和法律适用。

现行电力法为保障立法目标的全面实现,设计并制定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责任和义务。这些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是促进中国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电网安全和用电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实际工作现状,需要加强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在修改《电力法》时应该增加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减少;二是强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以保证《电力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由于电力无实物形态,导致取证难,加之电力设施安全与否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在司法活动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现行《电力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刑法适用条款,应当予以保留。

再次是关于用电检查。

现行《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入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校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原标题:《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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