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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电力市场化是改革重心

2015-07-03 10:38来源:法人作者:董曦 赵忠龙关键词:电力法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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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现行的低电价是不符合《电力法》规定和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当下中国电力行业中,其发电人、供电人,都有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涨价需求,开放发电侧和终端售电价格的立法决策应当慎之又慎。

关于取消供电营业区,实现供电的竞争性经营,以平抑和降低电价。要实现供电的市场化竞争,借厂网分开模式,将发电大卸五大块,必须在市场中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市场经营的主体,方可能实现相对竞争。

试想,全国每年的用电量由五个供电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竞争性经营的话,无疑可以实现平抑电价的目的。但是,问题在于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企业要增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每个供电企业只能有五分之一左右的电量业务,这种制度安排下,电量要分摊新设立的供电企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成本,即首先得提高电价消化新供电企业的成本,再进行竞争,形成以高电价为基础的市场竞争。这时,电价形成的刚性成本,再完善市场和竞争也难以平抑电价的刚性成本,通过竞争后的电价远高于原电价,这不是修改电力法的目的。

必须说明的是,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不应简单地把电力市场化作为改革的目标,只能为手段。

因此,电力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形成最佳市场化。保障中国电力工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电能和服务,而不是最大市场化,最大市场化可形成充分的竞争性市场。中国要实现中等发达水平,现有12.5亿的装机规模和电网规模还远远不够,发展仍是今后长期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电网开放

现行《电力法》对电价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安排,没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电价形成制度型机制。本次《电力法》修改工作应根据电力法总则的规定,电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发电人和供电人法定利润制度规范,即由法律确定发电人和供电人的利润水平,规定一个法定区间。

当发电总装机容量大于经济发展需求时,上网电价下行到法定利润的下端,反之在其间的高端;供电人的法定利润应高于市场平均利润水平,并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电价管理由经验管上升为制度形成,政府由制定电价转变为监管成本。

此外,还有开放电网经营的问题。

现行《电力法》规定的开放电源投资、政企分开、网产分开和主副分离无疑为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确立了方向,提供了制度性的动力和保障,是中国电体制度改革和《电力法》的成功之作。《电力法》第三条开放了电源投资;第六条实现了政企分开和依法宏观间接管理的市场经管模式;第七条为电力建设、生产、输配和辅业分离做了制度性安排。

政企分开简化了行政管理,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宏观管理模式,活跃了市场主体;网产分开和开放电源投资充分释放了发电人的积极性,同时实现了电源的大发展不仅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平抑电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副分离切断了副业吃电价成本的脐带,还原了电价的真实性。

现行《电力法》没有开放电网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的自主性和电网的发展。《电力法》修改应当增加和开放电网投资的制度性安排。但还要明确和规定非国有资金的投资比重,因为电网承担着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普遍服务的责任,电网应不以赢利为唯一目标。

因此,电网开放投资必须以国家控股为前提,电网的经营管理权必须以国有资金控制为前提,以保证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普遍服务责任的履行。电网经营以法定的“安全、优质和经济”为目标,在修改《电力法》时,简单地做开放电网投资和经营的制度安排是值得再思考和再研究的。

原标题:《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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