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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急先锋:破“电改”障碍 电力法助力售电前行

2015-07-07 09:5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电力急先锋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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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化仍是改革重心

中国电力行业在《电力法》和配套法规的规制下,电力工业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较好地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是,一次能源市场化;二是,《电力法》第三条确立的电源投资市场化,即以法定的形式开放电源投资;三是,电力建设市场化,电力建设从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都是按市场机制和招投标法进行配置。

而本次电法修改争论的焦点是电能交易市场化和电网投资市场化问题。

电能交易市场化的主要观点和意见:一是成立全国性的电能交易中心,统一经营电能业务,电网仅作为基础性的通道;二是发电则实行自由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三是用电则增加终端销售环节,与用户实行自由定价;四是取消供电营业区,实行多供电企业竞争性经营。

关于成立全国性的电能交易中心是否可行,应认真研究。电能没有实物形态,不能储存,其生产、输送和使用都是在发电、输电和用电系统中同时完成。这决定了电力生产、输送、使用和交易的特殊性。

设立全国性的电力交易中心,势必要引进期货、股票交易的原理和机制方能实现电能的交易,其实质是一个高级金融市场。试想,在中国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尚不成熟,须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之际,修改《电力法》作出建立全国性电能交易中心的立法安排,尚不成熟。

立法一般是将成熟、稳定的政策和经验理性化为国家法律制度,以实现经济社会的正向发展。

发电侧和终端销售实现自由定价,由于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电价制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致使发电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若发电侧放开电价管制,势必引起发电侧的全面大幅度涨价。

在电能销售环节中再增一个终端销售企业无疑只会抬高电价。

再看输配电环节,其供电人资产负载率达到80%左右,投资回报只有1%,远低于市场平均利润水平,远未做到《电力法》规定的“适当超前发展”“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法定要求。

可以说,现行的低电价是不符合《电力法》规定和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当下中国电力行业中,其发电人、供电人,都有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涨价需求,开放发电侧和终端售电价格的立法决策应当慎之又慎。

关于取消供电营业区,实现供电的竞争性经营,以平抑和降低电价。要实现供电的市场化竞争,借厂网分开模式,将发电大卸五大块,必须在市场中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市场经营的主体,方可能实现相对竞争。

试想,全国每年的用电量由五个供电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竞争性经营的话,无疑可以实现平抑电价的目的。但是,问题在于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企业要增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每个供电企业只能有五分之一左右的电量业务,这种制度安排下,电量要分摊新设立的供电企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成本,即首先得提高电价消化新供电企业的成本,再进行竞争,形成以高电价为基础的市场竞争。

这时,电价形成的刚性成本,再完善市场和竞争也难以平抑电价的刚性成本,通过竞争后的电价远高于原电价,这不是修改电力法的目的。

必须说明的是,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不应简单地把电力市场化作为改革的目标,只能为手段。

因此,电力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形成最佳市场化。保障中国电力工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电能和服务,而不是最大市场化,最大市场化可形成充分的竞争性市场。中国要实现中等发达水平,现有12.5亿的装机规模和电网规模还远远不够,发展仍是今后长期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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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电力市场化是改革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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