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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急先锋:破“电改”障碍 电力法助力售电前行

2015-07-07 09:5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电力急先锋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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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售电市场放开 民间资本准入售电市场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订《电力法》 删除“先证后照”

据悉,2013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东莞市工商局局长范燕彬曾表示:“这就好比先让企业领个‘身份证’,如果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行业,再去考‘律师证’、‘医师证’、‘会计证’。”

“此次电力法修订后,从事供电活动仍需供电许可证,只是申领证照顺序颠倒了而已。”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徐晓东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去年4月份,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据徐晓东介绍,此次修改正是国务院从“先证后照”转为“证照分开”普遍原则的应用。但他同时表示,这与当前备受关注的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关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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